
21岁的张某于2004年考入许昌市区某高校。由于家庭贫困,张某无力支付学费,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两次申请了共计9000元国家助学贷款,并签订了贷款合同。该合同约定学校仅承担受理学生贷款、监督学生使用贷款及还贷的责任,并约定“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”。
2007年7月,张某完成了所有课程并达到了毕业要求,也办理了 助学贷款的债务确认手续,但学校却以张某没还清助学贷款为由,拒绝将毕业证原件交给张某,只给了他毕业证复印件并隐去了证件编码。张某应聘时,多家单位均以其无毕业证原件为由拒绝招收。张某还因此错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机会。2007年8月21日,张某将学校告上法庭。
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助学贷款是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,学校不应以张某没还清助学贷款为由不发毕业证。在法官们的调解下,学校最终同意为张某颁发毕业证,昨天上午,张某通过法官的协调,最终拿到了盼望已久的毕业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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